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文旭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被 上訴人 鄭春慧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19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賴芷儀自民國109年4月起陸續向被上 訴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130萬元,借款時交付其配 偶即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1,130萬元之支票2 9紙(下合稱系爭支票)為還款擔保。詎料屆期提示未獲付 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1,130萬元,及其中5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610萬元自民事聲請追加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賴芷儀為夫妻關係,系爭支票為上訴 人授權賴芷儀簽發並交付予被上訴人,用以清償賴芷儀對被 上訴人之借款,此簽發票據之行為既為代理之有效形式,兩 造間就系爭支票當為直接前後手關係,上訴人自得以賴芷儀 已清償借款之事由對抗被上訴人。又賴芷儀與被上訴人間之 借貸關係自99年12月起至109年10月止,共計借貸237,478,3 33元,而上訴人亦已兌現支票共計247,450,000元,足證已 清償前開債務等語,茲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即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 130萬元,及其中520萬元自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中610萬元自110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賴芷儀因向被上訴人借款,而經上訴人 授權由賴芷儀簽發系爭支票後,由賴芷儀將系爭支票交付被 上訴人。
五、本件爭點:兩造就系爭支票是否直接前後手關係?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 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 發票人為上訴人,賴芷儀獲上訴人之同意,以上訴人名義簽 發系爭支票,其簽發系爭支票之行為,對本人即上訴人發生 效力。是系爭支票之簽發,堪認係上訴人所為,合先敘明。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 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按票據債務人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以執票人前手與執票人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則 為票據法所不許(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55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賴芷儀向被上訴人借款,而以上訴人所簽發之 系爭支票交付被上訴人做為還款之清償、擔保,依形式觀之 ,交付系爭支票予被上訴人之人為賴芷儀,上訴人並未交付 支票與被上訴人。是系爭支票之交付過程係由上訴人移轉予 賴芷儀(此部分為上訴人授權賴芷儀簽發支票再交付賴芷儀 自己,為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之簡易交付),再移轉予被 上訴人。被上訴人並非直接自上訴人受讓系爭支票,是兩造 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則上訴人以賴芷儀與被上訴人間之 借款已清償為由,對抗為執票人之被上訴人,即為票據法所 不許。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支票為賴芷儀代理上訴人簽發及 交付轉讓被上訴人等語,惟關於系爭支票為賴芷儀代理上訴 人交付予被上訴人乙節,為被上訴人否認,此部分自應由上 訴人盡舉證責任。惟上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查賴芷儀 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被上訴人對賴芷儀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中,已陳稱:「向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借的錢是我 借的,和我先生(即本件上訴人)沒關係,票從頭到尾都是 我開的」等語(原審卷第217頁至第218頁),顯見賴芷儀交 付系爭支票予被上訴人時,並未基於代理上訴人交付支票之 意思。則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顯為賴芷儀與被上訴人,上 訴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支票為前後手關係,難信為真實。是 上訴人上開主張,即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兩造就系爭支票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上訴人自 不得以賴芷儀與被上訴人間之原因關係對抗被上訴人。被上 訴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130萬元,及其 中520萬元自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610萬元自11 0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
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於收受本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時,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票據號碼 提示日 備註 1 陳文旭 109.10.15 4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0.15 原審卷第5頁 2 陳文旭 109.10.20 2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0.20 原審卷第6頁 3 陳文旭 109.10.25 4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0.26 原審卷第7頁 4 陳文旭 109.10.25 2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0.26 原審卷第8頁 5 陳文旭 109.10.31 6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1.2 原審卷第9頁 6 陳文旭 109.10.31 7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1.11 原審卷第10頁 7 陳文旭 109.11.10 4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1.11 原審卷第11頁 8 陳文旭 109.11.15 3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1.16 原審卷第12頁 9 陳文旭 109.11.20 2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1.20 原審卷第13頁 10 陳文旭 109.11.25 6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1.25 原審卷第14頁 11 陳文旭 109.11.30 8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1.30 原審卷第15頁 12 陳文旭 109.11.30 4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1.30 原審卷第16頁 13 陳文旭 109.12.10 3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2.10 原審卷第38頁 14 陳文旭 109.12.15 3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2.15 原審卷第39頁 15 陳文旭 109.12.25 4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2.25 原審卷第40頁 16 陳文旭 109.12.31 6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2.31 原審卷第41頁 17 陳文旭 109.12.31 6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09.12.31 原審卷第42頁 18 陳文旭 109.12.20 3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2.21 原審卷第43頁 19 陳文旭 109.12.25 2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09.12.25 原審卷第44頁 20 陳文旭 110.1.10 3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1.11 原審卷第45頁 21 陳文旭 110.1.15 2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10.1.15 原審卷第46頁 22 陳文旭 110.1.20 2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1.20 原審卷第47頁 23 陳文旭 110.1.25 600,000 冬山鄉農會 CD0000000 110.1.25 原審卷第48頁 24 陳文旭 110.1.31 5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2.1 原審卷第49頁 25 陳文旭 110.1.31 6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2.1 原審卷第50頁 26 陳文旭 110.1.31 2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2.1 原審卷第51頁 27 陳文旭 110.2.10 3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2.25 原審卷第52頁 28 陳文旭 110.2.15 3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2.25 原審卷第53頁 29 陳文旭 110.2.20 2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AH0000000 110.2.25 原審卷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