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5號
ILDV,111,法,5,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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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簡婉麗財團法人陳振茂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振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陳振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 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 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 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 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振茂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修訂章程 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主管機關 准予備查公函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民國111年3月 21日第9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等影本、宜蘭縣政府111年3 月31日府教多字第1110046820號函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 准予變更修正後財團法人陳振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 董事會人數部分,係涉變更組織,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核屬 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 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後財團法人陳振茂教育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13條,其內容僅為補充章程應載明修改日期,與組織 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無涉,揆諸上開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 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 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4條 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7至21人組成之,應為單數,均為無給職。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為董事會議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 第4條 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5至21人組成之,應為單數,均為無給職。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為董事會議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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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