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9號
ILDV,111,司拍,39,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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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蘭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繳納聲請費,及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第1項第4 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蘭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提出最新土地第一類 登記謄本等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 文到5日內補正,迄今未據其補正到院,此有本院111年4月2 0日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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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