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1號
ILDV,111,司促,232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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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平


債 務 人 賴薏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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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