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33號
ILDV,111,司促,2233,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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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鍾于茜

翁沛渝

鍾永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零
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于茜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翁沛渝鍾永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8筆,計492,269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鍾于茜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461,02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翁沛渝、鍾永
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
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021元 翁沛渝、鍾于茜、鍾永榮 自民國110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021元 翁沛渝、鍾于茜、鍾永榮 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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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