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28號
ILDV,111,司促,2228,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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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張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陸佰參拾
玖元,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捌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柒萬陸仟捌佰柒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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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