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伍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芷寧於民國110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1年03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