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46號
ILDV,111,司促,2046,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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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逸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捌仟伍佰壹
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貳拾伍萬玖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逸翔於民國93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1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728,517
元整﹝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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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