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28號
ILDV,111,司促,2028,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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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博翔

高美霞

一、債務人高美霞張博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捌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博翔前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高美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111,26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博翔自民國111年01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8,244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美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0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44元 高美霞張博翔 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88244元 高美霞張博翔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88244元 高美霞張博翔 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244元 高美霞張博翔 自民國111年0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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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