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59號
ILDV,111,司促,1959,202205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拓谷
債 務 人 鄭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僅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