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31號
ILDV,111,司促,1931,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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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智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貳佰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O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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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