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嬰文即翔富商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