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0號
ILDV,111,勞補,10,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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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謝青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2萬4,4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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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