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0號
ILDV,110,訴,280,202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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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黃超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行音張世強韓秋月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3日第一
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530,000元(計算式:730,000元+600,000元+200,000元=1
,53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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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