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1號
ILDV,110,司執消債更,21,2022051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家誠即李楊興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處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向各債權人為給付。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 第1項規定,債務人須有固定收入,且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 允,法院始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以裁定認可之。為使 不符上開要件之債務人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此項規定已修正 為,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或其無 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 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法院均應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 題)第1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問題研審小組 意見足參。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參照。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 債務人:
㈠於111年2月7日提出之更生方案,願以每1個月為1期,計清 償72期(即6年),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然上 開更生方案經本處公告暨函請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為全體債權人會議所否決。
㈡於111年3月10日提出更生方案,願以每1個月為1期,計清償 72期,每期清償7,500元,總清償金額540,000元。上開更生 方案經函請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仍為全體債權人 會議所否決。
 ㈢於111年4月25日提出更生方案,願以每1個月為1期,總計清 償72期,第1期至第30期,每期清償11,250元,第31期至第7 2期,每期清償19,250元,總清償金額1,146,000元。達本件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1,333,290元之清償成數8 5.95%。上開更生方案經函請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雖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具狀陳報同意,惟仍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所否決。
三、然,債務人上開更生方案即附件一,經審酌債務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債務人應負擔之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 及本件清償數額(成數)後,本處認該更生方案之條件, 屬「已盡力清償」者:
㈠按「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是否逕以裁定認可 ,亦應依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審酌債務人是否已盡力 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及清償額度有無符合最低 清償額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法 院審酌上開事項時均應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之家庭生活費用及 子女扶養費。」100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臨時提 案第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次 按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者,法院仍應依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 法院審查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更生方案條件公 允時,宜注意下列事項:1.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清償數額。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3項 令示在案。




 ㈡債務人除每月工作所得外,於聲請更生時具有清算價值財產- 商業保險單2張解約金51,029元(參附件三、所示),為符 合本條例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以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全數平均攤提以之清償於債權人,可堪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㈢本件債務人任職「御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人員 」乙職,每月薪資36,000元(詳附件三),業經本院110年 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認定在案(該裁定理由三、㈢) ;另每年平均約有7,200元之節慶獎金可增加提出清償於債 權人,除經債務人於111年4月14日陳報暨提出110年10月份 至111年3月份之薪資明細單(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等影本在卷可佐外,並有本處依職權調閱109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詢(110.12.22)、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1 10.12.22)等各乙份附卷可證,堪認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收 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
㈣另債務人自111年1月份起,每月受有自政府給付之租金補貼3 ,200元,此有宜蘭縣政府110年1月6日府地權字第110021276 7號函復文乙份附卷可參。上開補貼,債務人亦願加計列入 每月固定收入內,更證明其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另一方面 ,債務人並無自用住宅,亦無其他親屬可提供棲身之處,僅 能另賃屋(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而居,此有債務人於 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事件內110年11月22日陳報「租 賃契約書」影本乙份(該卷宗第139~143頁)可供證明。故 ,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列計每月必要支出(租金)7,000元, 於宜蘭地區之房屋租賃行情,確屬必要及合理。 ㈤債務人主張另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即次子江0任,每月必要 支出為10,000元,此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 裁定核可在案(該裁定理由三、㈣,即第4頁),並有戶籍謄 本、及債務人於111年4月14日陳報暨提出「國立臺中科技大 學在學證明書」影本乙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依法另負有扶養義務。又,上開受扶養人預計 再二年半許,即可畢業(是否投入職場、或繼續攻讀碩士班 ,不論)。債務人為能盡力清償於債權人銀行,故所提出更 生方案內,此項扶養費支出,僅匡列30個月,更見債務人 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㈥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⒈第1期至第30期: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額 約40,508元(薪資36,000+每月平均節慶獎金600+租金補貼3 ,200+商業保險解約金攤提708),於每月提出11,250元用於



清償全體債權銀行後,餘數為29,258元,僅能勉強供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耳,依法應屬已盡力 清償者。
 ⒉第30期至第72期: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 額約40,508元,於每月提出19,250元用於清償全體債權銀行 後,餘數為21,258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表【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109年度宜蘭縣為21,383 元),僅能供自己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尚無餘蔭,依法應 屬已盡力清償者。 
㈦另查:
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19,574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1,161,600元後,為負數。其金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於本件更生方案內可受償總額1,146,000元,此有 債務人於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卷宗內檢附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該卷宗第24~25頁)可資參照。 ⒉另債務人(104年1月已離婚)、長子李0杰、次子江0任等, 並查無有不動產等(其等資產及所得資料詳附件三、資料來 源所示),是尚查無債務人有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 之虞。又,債務人業將其往來銀行(聯邦銀行新店分行、中 華郵政頭城頂埔郵局、永豐銀行羅東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宜 蘭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羅東分行等)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陳 報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尚查無有虛報債務、隱匿 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允許額外利益,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屬「已 盡力清償」,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 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 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依職 權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其為 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相當之限制。
五、另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關於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所載每 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未記載明確,為杜爭議,並保障各 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於本裁定確定之次 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5日前,由債務人依附件一、所示 之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 致影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 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基於債務履行之本旨及各債權



人間之公平,除另有本條例第67條第2項所定情形,應由債 務人負擔,併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