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0年度,1號
ILDV,110,原訴,1,202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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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友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
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
幣(下同)546,406元【即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拆屋還地
範圍面積:(10.81平方公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44.14平方公尺×宜蘭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326元/平方公尺)+(28.72
平方公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288元/
平方公尺)=546,406元】,至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
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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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