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2號
ILDV,109,重訴,62,2022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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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朱雯玉
訴訟代理人 許銘發
視同上訴
即 原 告 許朱玉女
朱俊榮
朱家弘

朱育慧
朱育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朝進

朱秀珠
朱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又債 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末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如附表一所示,上訴人之先位、備 位及再備位聲明,均係依民法第226條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 賠償新臺幣(下同)6,805,169元,及依民法第244條第1、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無償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經核均 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又上開聲明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序為13,610,338元、6,805,169 元、6,805,169元(計算詳如附表三),均未低於上訴人即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6,805,169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上 訴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上訴人之先位、備位及再備位聲 明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13,610,338元(計算式:請求損害 賠償金額6,805,169元+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6,805,169元) 。又上訴人第三備位聲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為6,80 5,169元,與先位、備位、再備位聲明間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10,3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一:上訴聲明
一、先位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朱朝進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805,169及自民國10 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如附表二 所示被繼承人朱來傳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㈢、被上訴人朱秀珠朱朝進間就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土地, 於108年8月24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暨以買賣為原因於10 8年9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朱朝進朱文章間就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土地, 於108年8月24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暨以贈與為原因於10 8年9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上訴人朱秀珠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土地,於108年9



月1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8年8月24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朱 朝進所有。被上訴人朱文章應將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土地 ,於108年9月1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8 年8月2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被上訴人朱朝進所有。
二、備位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朱朝進應給付6,805,169元,及自109年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朱 來傳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㈢、被上訴人朱秀珠朱朝進間就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土地, 於108年8月24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暨以買賣為原因於10 8年9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上訴人朱秀珠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土地,於108年9 月1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8年8月24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朱 朝進所有。
三、再備位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朱朝進應給付6,805,169元,及自109年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朱 來傳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㈢、被上訴人朱朝進朱文章間就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土地, 於108年8月24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暨以贈與為原因於10 8年9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上訴人朱文章應將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土地,於108年9 月1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8年8月24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朱 朝進所有。
四、第三備位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朱朝進朱秀珠朱文章應連帶給付6,805,169元, 及自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如 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朱來傳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附表二:
被繼承人朱來傳之全體繼承人: 許朱雯玉許朱玉女朱秀珠朱俊榮朱家弘朱育慧朱育婷
附表三:




編號 土地地號 所有人 面積 (㎡) 109年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朱秀珠 6,041.64 1,400 2分之1 4,229,148元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朱秀珠 3,680.03 1,400 2分之1 2,576,021元 小計: 6,805,169元 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朱文章 6,041.64 1,400 2分之1 4,229,148元 4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朱文章 3,680.03 1,400 2分之1 2,576,021元 小計: 6,805,169元 上開土地價額總計: 13,610,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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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