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鐘鴻裕
楊惠穎
被 告 張鑫鈺
張連棕
張江銀鳳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複代理人 賴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