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7號
ILDV,106,訴,107,2022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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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鐘鴻裕
楊惠穎
被 告 張鑫鈺
張連棕


江銀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複代理人 賴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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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