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7號
ILDM,111,附民,97,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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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周月真
被 告 俞宗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 以11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 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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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