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自來水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5號
ILDM,111,訴,15,2022051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4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志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志勇為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房屋所有權人之一(下稱本案房屋),且為該屋實際繳納水 費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水犯意,於民國 102年10月間起至110年5月11日止,在上址私接管線繞過告 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設置之水 表連結至本案房屋,而未經告訴人同意引取自來水使用,竊 取自來水得逞。因此取得免付自來水費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 幣(下同)206,040元。嗣於110年5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 經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人員前往現場稽查並開挖現場管 線,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自來水法第98條第2款竊水罪嫌等 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 、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 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



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被告否認 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其犯罪行為,仍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 定,合先敘明。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自來水公司人員吳國生游瑞明、游逢 運於偵查中之證述、110年5月11日現場稽查照片及所附資料 、被告本案房屋之97年1月、5月、9月及110年2月水費帳單 、抄表歷史資料、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110年9月6 日台水八北字第1101300757號函暨附件資料等,為其主要論 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102年10月間起至110年5月11日止,其偶有 居住於本案房屋,且本案房屋之水費均由其繳納,惟堅詞否 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們家有自來水及井水管線,那都 是我爸接的,之後是我祖父住,我住在家裡時也不知道這是 自來水還是什麼水等語。經查:
一、自來水公司接獲民眾舉報,本案房屋有住人,有使用自來水 但是水表沒有動,因而於110年5月11日派人前往稽查,查獲 確有不詳之人於自來水公司之供水管線上,繞越水表私裝管 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自來水公司人員楊文 璇於警詢中、證人吳國生游瑞明游逢運於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見警卷第5頁至第7頁;偵卷第23頁及其背面、第 29頁至第30頁),並有現場勘查照片、台灣自來水公司宜蘭 北區服務所違章用水實地照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區管理處110年11月5日台水八業字第1100007514號函暨所 附相關資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9頁至第24頁;偵卷第63頁 至第6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楊文璇於警詢中證稱:對於竊水的時間點公司這邊無法 得知,我們公司有詢問莊志勇是否有裝設這支水管他都回答 不知道等語(見警卷第6頁);證人吳國生於偵查中證稱:



我們在執行大溪路段例行性水表漏水檢查,發現本案房屋水 表沒有動,但是外面水龍頭有水,疑似有竊水情形,所以會 同大溪派出所警員到現場開挖管線等語(見偵卷第23頁); 證人游瑞明於偵查中證稱:110年5月11日我們是接到同事電 話說有一戶水表是關起來的,但水龍頭是自來水,我們懷疑 有違章用水行為,就會同警察到該處開挖,沒有辦法確定私 接管線是何時放進去的等語(見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由 上開證人之證述至多僅得認確實有人於自來水公司之供水管 線上,繞越水表私裝管線連結至本案房屋外水龍頭管線,然 裝設時間、該時本案房屋內部是否亦使用自來水及本案行為 人是否即為被告等節,均屬有疑。
三、被告之祖父莊有正(100年2月17日歿)、父莊連添(95年5 月22日歿)、兄莊志強、妹莊宜婷均設籍於該處,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警卷 第44頁;本院卷第79頁至第85頁),而據自來水公司所提供 被告本案房屋抄表歷史資料查詢、繳費一覽表可知(見警卷 第27頁至第35頁;偵卷第18頁至第20頁),本案房屋自91年 1月起至96年3月止之用水量經常性處於0度,僅於92年9月、 93年9月、96年1月分別出現2度、3度、1度之用水,96年5月 重新出現用水紀錄後,100年12月、101年2月至102年6月之 用水又呈現僅有個位數之狀態,102年8月突增用水後,102 年10月至110年6月之用水量多為0度,僅於102年10月、103 年8月、104年2月出現1度之用水紀錄,又本案房屋抄表歷史 資料於100年2月註記「18用水人口增減」、100年12月註記 「82兼用他水增減」,102 年8月有註記「14突增減貼通知 」、102年10月「18用水人口增減」、102年12月至103年6月 「82兼用他水增減」、103 年10月「13請稽查複查」、103 年12月、104年4月至105年2月「82兼用他水增減」、105年4 月至109年6月「60空戶」,而證人楊文璇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我們兩個月抄表一次,這些註記都是抄表員依據抄表時的 狀況做的註記,「14突增減貼通知」是我們會貼單通知提醒 用戶,「18用水人口增減」是遇到用戶時可以口頭詢問或者 是從房子外觀判斷,如果遇不到人就是抄表員的判斷,「82 兼用他水增減」是因為頭城地區有兼用井水的情形,所以抄 表員要註記,「空戶」是因為房子外觀感覺是沒有人居住, 抄表員就會做這樣的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78頁) ,則依上開紀錄及證人楊文璇之陳述可認於102年8月前本案 房屋就曾有未使用自來水,僅繳納基本費,或僅使用微量之 自來水情形,且本案房屋附近住戶有使用井水之情況,而抄 表員依其經驗判斷105年4月至109年6月該屋似無人居住。是



被告辯稱:100年當時本案房屋只有我跟我祖父住,100年2 月我祖父過世前後,我都是來來去去住,有時候會出去工作 沒住,102年8月至105年2月為止,我有時候會去外地工作, 休假時才會回去,我不在的時候應該是沒人居住,頂多是我 哥跟我妹回去,他們回去也不會告訴我,我們家有自來水及 井水管線,那都是我爸接的,之後是我祖父住,我住在家裡 時也不知道這是自來水還是什麼水等語,尚非無據。繞越水 表私裝管線連結至被告本案房屋外水龍頭管線之時間非無可 能係於102年8月前即由他人所為而為被告不知情。四、又依卷附現場勘查照片可知(見警卷第9頁至第16頁),本 案房屋水表設於道路邊緣,為公眾均可到達之處,非僅有居 住於該處之被告可得裝設管線。是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使法 院確信告訴人指述之情節為真,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綜 上,本案尚難僅憑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自來水公司人員吳國 生、游瑞明游逢運於偵查中之證述、110年5月11日現場稽 查照片及所附資料、被告本案房屋之97年1月、5月、9月及1 10年2月水費帳單、抄表歷史資料、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八區 管理處110年9月6日台水八北字第1101300757號函暨附件資 料,即對被告以竊盜罪及竊水罪相繩。
伍、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竊盜及竊水犯行,未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 疑之確信,而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屬犯罪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縱被告所辯有所出入而難以遽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 論被告之罪行成立,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