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01號
ILDM,111,簡,201,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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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緝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冠勲明知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公開貼文中 留言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竟於民國110年3月5日16時許 ,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裝置連結網際網路社群網站「臉書」 (聲請意旨應予更正),以「李冠勳」之帳號登入後,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臉書「ETtoday星光雲」之公開貼文「 郭書瑤試管又沒中..罵老公『憑什麼說愛我』禾浩辰崩潰:我 不想要再繼續了...」之留言中,標記蔡雨辰之臉書帳號「 蔡雨兒」並發表內容為「蔡雨兒……講真的,當妳對象很可憐 ,當妳小孩更可憐」等言詞(聲請意旨應予更正)辱罵蔡雨 辰,足以貶損蔡雨辰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冠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蔡雨辰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與被告之 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被告臉書頁面截圖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 ,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四、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 溝通處理糾紛,率於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站 上刊登文字對於告訴人加以侮辱,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 坦承犯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 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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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