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0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逢
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健倫
被 告 張維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
偵字第276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110年度偵字第2819號
、110年度偵字第2954號、110年度偵字第3057號、110年度偵字
第4074號、110年度偵字第485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
5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建逢、黃健倫、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