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397號
ILDM,110,易,397,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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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植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吳舜弼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561號、110年度偵字第5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胸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性騷擾,先後於:
㈠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六時四十一分許,在址設 宜蘭縣○○鄉○○路○段○○○號之統一超商內,藉口詢問冰棒種類 而乘店員即代號BT000-H10904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甲女)尋找商品不及抗拒之際,接續以下體觸 摸甲女之臀部二次而對甲女性騷擾。
㈡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許,在址設宜蘭縣○○市○○路○ 段○○號之采漾檳榔攤內,藉口購買檳榔及礦泉水而乘店員即 代號BT000-H110018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乙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乙女之臀部、胸部及以下 體頂碰乙女臀部各一次而對乙女性騷擾。
二、案經甲女、乙女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宜蘭 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甲女、乙女各於警詢證陳及偵查結證情節相符,復有 監視錄影光碟暨影像翻拍照片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所製之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截 圖在卷可稽,經核胥與被告自白情詞相合,堪認被告之自白 咸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足 認定,各應應法論科。
二、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指性 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性騷



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 處之行為。是所謂「性騷擾」,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 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 罪之構成要件者而言。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 人所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慾,或尚 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 罪未遂之明文,然其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 干擾,得論以性騷擾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45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於 犯罪事實一、㈠之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罪,核被告 於犯罪事實一、㈡之所為,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胸部 罪。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即基於性騷擾之意圖,乘告訴 人甲女不及防備之際,先後以下體觸碰告訴人甲女臀部二次 及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即基於性騷擾之意圖,乘告訴人乙 女不及防備之際,以手觸碰告訴人乙女之臀部、胸部及以下 體頂碰乙女臀部各一次之所為,分別係基於單一之性騷擾犯 意而對同一告訴人接續實施之數舉動,亦即各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而各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故被告先後各對告訴 人甲女、告訴人乙女所為觸摸臀部、胸部之數舉動,各行為 之獨立性皆甚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爰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所為上開二次性騷擾之犯行,犯意個別、時間不同 且對象及手段皆異,應分論併罰之。
三、查被告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後 ,本院復以一百零六年度聲療字第二號裁定命其應入相當處 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確定,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十九日免予繼續執行出所等情,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審酌被告因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而 經判刑確定並強制治療後,仍無法確實規範及控制己身行為 ,難認其有悔意且具足夠之自我控制能力,再衡酌被告係國 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目前無業但自述在柏拉圖看護之 家接受治療之現狀暨與其於審理中自陳控制能力不佳且自願 接受強制治療及其於本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社 會侵害程度與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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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