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源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5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源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戴源德因遭其乾姐陳戴素貞之子陳德麟拒絕借住在陳戴素貞 位於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竟坐於上址不特定多數 人得共見共聞之大門前,陳德麟之妻黃麗璇因恐戴源德乘隙 入內,遂報警處理,嗣民國110年7月24日15時47分許警員方 志成、洪逸晉、何柏勳到場處理後,勸說未果欲扶戴源德離 開該處時,戴源德知悉在場處理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 局馬賽派出所警員洪逸晉、何柏勳2人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先以腳踹何 柏勳(未成傷),以此強暴方式施於警員何柏勳,妨害警員 何柏勳公務之執行,復接續3次朝警員洪逸晉吐口水,足以 貶抑警員洪逸晉人格、名譽(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未據 告訴)。警員方志成見狀以辣椒水噴向戴源德臉部,以制止 其攻擊警員之犯行,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之各項供述
證據,檢察官、被告戴源德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未 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4頁、第237頁至第251頁),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 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合先敘明。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 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 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 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 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踢腳及吐口水,惟矢口否認 有何妨害公務執行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我踢腳是要 翻身,只有吐一次口水在地上,不是對警察等語。經查:(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陳戴素貞於警詢中證稱:110年7月 24日15時許,戴源德一直在門口,然後有想要進我家門之動 作,當時大門鎖住,我不願讓他進來,然後警方就來處理了 ,警方叫他離開,但他不配合,他有出腳踢警方之行為,後 來警方就將他帶走,我也有看到他對警方吐口水等語(見警 卷第12頁至第14頁);證人黃麗璇於警詢中證稱:戴源德從 110年7月20日17時30分許直接把腳踏車牽入我家中躺在我家 椅子睡覺,直到24日15時許止,他每天都在我家進進出出, 我有問他什麼時候要回家,他都裝瘋賣傻不回應我,24日15 時許他坐在我家大門口我才報警,警方到場有勸戴源德離開 ,但戴源德不配合,且在警方勸離時用腳攻擊警方、對警方 吐口水,然後他就被警方帶走了等語(見警卷第9頁至第11 頁)明確,核與本院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結果(詳附件)相 符(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3頁),並有密錄器截圖畫面、 警員職務報告等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2頁、第27頁至第28頁 )。被告於上開時、地以腳攻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何柏勳 ,並以吐口水之方式侮辱警員洪逸晉等事實,堪以認定,被 告空言以前詞置辯,核與客觀事證不符,要難採信。(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妨害公務、侮辱公 務員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業於111 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1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 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 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規定提高法定刑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 之刑度顯較修正前為重,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40條 第1項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修 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所犯上開妨害 公務執行罪,先後有數次施強暴行為,均係其一妨害公務執 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而其所犯當場侮辱公務員罪,亦先後 有數次以對警員吐口水之方式當場侮辱警員,亦係其一當場 侮辱公務員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各為接續犯,應各論以妨 害公務執行、當場侮辱公務員一罪。被告在如犯罪事實欄所 示妨害警員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或以吐口水之方式侮辱在場 警員洪逸晉,或以強暴方式妨害警員何柏勳執行公務,行為 態樣固有不同,然均出於妨害警員執行職務之目的所為,則 其先後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妨害公務執行及侮 辱公務員之行為,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 性存在,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均應認屬法 律上同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 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科 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 尚可,因妨害他人居住安寧為警勸離,竟不聽勸反以腳攻擊 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並於COVID-19疫情期間不思嚴加注意 避免人與人之間口沫傳染,反對辛苦執行勤務之警員吐口水 ,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實有不 該,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 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目前無業,領取政 府補助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5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3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警方密錄器畫面):
【光碟名稱】:0000000戴○德妨害公務案【檔案名稱】:妨害公務現場影像.MOV。
【錄影時間】:全長3分1秒,畫面有聲。
【勘驗結果】:
畫面一開始為警員位於報案人黃麗璇住家大門口,報案人黃麗璇則站在大門口手握著門把(以下遇有台語部分皆轉為中文紀錄)。
《影片時間2021/07/24 15:52:36-15:55:37》洪逸晉:有影響嗎?
黃麗璇:有阿,你看。
洪逸晉:有影響開關嗎?
黃麗璇:喔~沒有。
洪逸晉:沒有啦齁。
黃麗璇:我怕一直撞撞撞有沒有壞掉這樣,壞掉他就能進來。方志成:沒有啦,你們先跟他講啦,你們有相處過齁,你們跟他 說清楚。
陳戴素貞:沒有啦,他住在那裡了,沒有住在這了。
方志成:沒有啦,你們從以前就有認識啦。
洪逸晉:我知道他很久沒跟你們住在一起了,啊…(畫面中被告坐在報案人住家大門前,拖鞋1雙、水瓶1個、啤酒1罐及隨身物品亦擺放於門口出入處)
黃麗璇:想說你看能不能勸他回去啦,不要待在這。方志成:對啦,他在妳這…
陳戴素貞:對啦,我就…才想說你們跟他講看要不要回去。洪逸晉:我們講的他如果會聽,早上他就會走了。(【15:53:11】鏡頭轉向一旁)
洪逸晉:大哥你是屋主嗎?
陳德麟:對。
洪逸晉:啊你認識他嗎?
陳德麟:他是我舅舅。
洪逸晉:你要叫他舅舅嗎?
陳德麟:對,我要叫他舅舅。
洪逸晉:啊你舅舅你要?
陳戴素貞:這…
黃麗璇:你要讓他去哪嗎?他說的。(手指向被告)陳德麟:不要啦,我還要工作。
黃麗璇:不要讓他住。
陳戴素貞:這些都要工作的。
洪逸晉:不要讓他住齁?
陳德麟、陳戴素貞、黃麗璇:對,不要讓他住。洪逸晉:(朝向被告)來,你聽到了齁,你要配合嗎?何柏勳:起來了齁,這些人都沒要讓你住下。
黃麗璇:沒有要讓你住啦。
何柏勳:你起來啦,人家都不要讓你住了,要面子,起來了啦。 男人這樣子…
陳戴素貞:沒有啦,要回去那裡。
何柏勳:對啊,回去啦。
(此時畫面為洪逸晉在被告右側蹲下)
洪逸晉:再給你一次機會,你東西自己拿著,然後你走去哪裡我 不會管你,你不要坐在這裡,你聽得下去嗎?ㄏㄚˋ, 聽得下去嗎?
陳戴素貞:要注意,你不可以待在這。
洪逸晉:你有沒有聽到了啦。
(何柏勳亦在被告左側蹲下)
警員丙:你站起來自己走出去了啦。
(【15:54:09】洪逸晉伸手將被告水瓶等放在門口之物品拿開並起身朝巷道走去)
洪逸晉:這鞋子是不是他的?
黃麗璇:對對對。
方志成:就算留,他也要他的條件啦。
(【15:54:18】洪逸晉將被告攜帶物品移置於巷道地面後轉身回到被告右側)
洪逸晉:鞋子穿起來。
何柏勳:穿起來啦,ㄟ,你睡著了喔?
洪逸晉:鞋子穿起來。
(【15:54:27】洪逸晉拉住被告右手,何柏勳拉住被告左手,兩人合力要將坐在報案人家門口的被告自地板上拉起,惟被告將右手抽回)
洪逸晉:你要不要配合?(再次伸手抓住被告右手)警員丙:你要不要配合?
(【15:54:30】被告此時雙手皆被警員抓住,且其因掙扎而呈現躺臥於地之姿勢,【15:54:31】被告左腳遭何柏勳抓住,因此被告先抬起左腳踢一下,後再抬起右腳踢一下,被告上半身稍微掙脫後畫面中傳來辣椒水噴灑聲,【15:54:33】畫面可見被告左腳被一名警員抓住,且尚有另一名警員試圖抓住被告雙手,現場仍持續傳來辣椒水噴灑聲,而被告雙手不停揮舞)洪逸晉:好、好、ok。
何柏勳:好了,好了。
(【15:54:36】洪逸晉將被告雙手抓住,而被告表情痛苦並且發出咳嗽聲後起身朝洪逸晉吐口水)
何柏勳:別鬧了喔。
(【15:54:41】何柏勳抓住被告雙腳朝巷道拖去,被告臉轉向警員並再次朝洪逸晉吐2次口水,洪逸晉因此鬆開抓住被告的手【15:54:45】被告試圖撥開何柏勳的雙手,方志成見狀上前自被告右側以雙手環住被告頭部後壓住被告肩膀)
方志成:小心小心。
洪逸晉:你又要再來一次了是不是?ㄏㄚˋ
方志成:又要來了。
(【14:54:52】警員三人將被告壓制於巷道地面)洪逸晉:不要拍,不要拍,執行公務,不要拍。被告:(呢喃一段話,但語意不清)
何柏勳:你踢我們ㄟ。
洪逸晉:要不要配合啦?ㄏㄚˋ?你要不要配合?方志成:搞得這麼難看。
洪逸晉:(對方志成表示)小心他的嘴,小心他的嘴。(對被告 表示)你要不要配合啦?
方志成:不要搞得那麼難看。
被告:你噴我眼睛喔,我眼睛瞎了找你們喔。
洪逸晉:蛤?我先給你辦妨害公務啦。
方志成:你推我們耶,你妨害公務了啦。
被告:(某人)有沒有聽到喔。
方志成:逸晉他的手還捏著你嗎?還是?
洪逸晉:還捏著啊。
方志成:手放開啦。
何柏勳:放開啦。
洪逸晉:你要不要配合?你要不要配合啦?
方志成:手放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