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149號
SLDA,111,交,149,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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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49號
原 告 林立川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 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繳納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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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