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3號
SLDA,110,簡,33,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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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羅宜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代 表 人 高鎮文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黃政維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因尚有其他證據待調查事項,揆諸前開規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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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