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羅宜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代 表 人 高鎮文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黃政維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因尚有其他證據待調查事項,揆諸前開規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