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56號
SLDV,111,除,256,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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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李吳美玉吳陳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明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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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