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鄒玉珍即林藝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鄒玉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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