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0號
SLDV,111,除,170,202205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訴訟代理人 王可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251,000元 AZ0000000 110年6月24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汐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