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吳繼陵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0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