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高一雯
被 告 王鵬惠
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 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 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至29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