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被 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承銘
被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 月14 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3 月16日 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 及繳費查詢可憑,起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簽,均應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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