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8號
SLDV,111,補,638,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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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許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寶珠陳盤東之配偶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3萬3,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1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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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