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34號
SLDV,111,補,434,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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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浩銘律師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係指數項標的之經濟上利益客觀上
具有共通性而言。又聲明撤銷信託行為,原則上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本件原告聲明一、二
、三之請求,目的均在滿足聲明四之請求,該等聲明訴訟目的一
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終局標的即
聲明四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捌佰壹拾肆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即聲明第一、二項核定為814
萬4028元,聲明第三項亦核定為814萬4028元,均與聲明第四項
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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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