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廖素文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確認之標
的為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
之權利有所主張,且委任契約性質係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
約,是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
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其標的
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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