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6號
SLDV,111,補,206,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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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李文明
李秀瓊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囑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7萬2,98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174萬3,245元(計算式:697萬2,980元×1/4=174萬3,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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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