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2號
SLDV,111,補,192,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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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伯記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訴訟代理人 王妤安律師
林冠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
被 告 秦志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依民法第767條第
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分別稱系爭603地號土地、系爭605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
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該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於訴之聲
明第3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萬3,485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系爭603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00元/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105.69平方公尺=4,438,980元。系爭605地號土地110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9.89(即49.84+0.
05)平方公尺=224,505元。共計4,663,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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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