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號
SLDV,111,補,10,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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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隆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聲明第一項
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111萬3,118元,聲明第二項請
求被告取回放置於原告處的模具,核其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僅擇其一定之,而原告就請求
被告取回模具所得受之利益,通常不超過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所得
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1萬3,11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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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