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6號
SLDV,111,簡,6,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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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陳雅鈴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 樓之00
訴訟代理人 蘇沛心
上列原告與馬淮鈞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甲○○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雖表明甲○○之住所分別為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4 樓、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但各該地 址並非本件租賃房屋之所在地,亦非甲○○於租賃契約留存之 地址,而送達之結果,或遭寄存或遭已遷移而退回,亦有送 達回證可稽,且原告並未提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核對 ,致訴訟文書無法確定送達與否而難以進行言詞辯論,爰定 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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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