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44號
SLDV,111,消債清,44,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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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債 務 人 高明玉高瑞英


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1.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 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劃書
2.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 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3.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



表編號:PLR1)。
  4.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說明債務人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474   號執行案件外,是否還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 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6.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9年1月至110年12月間 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估價報告。該不動產是否曾被聲請強制執行?如有, 請陳報執行法院、案號及其相關資料。又債務人名下不動 產係公同共有,請說明債務人之應繼分(潛在之應有部分 )比例是多少?
8.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 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9年1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 保人之情事。
11.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 保人之情事。
12.說明債務人自109年1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 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 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若債務人有不 能工作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債務人自陳打零工維生,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



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即按月提出於本院。
1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5.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 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 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7.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
  1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9.債務人之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如有,給付金額 為多少?
20.請債務人確認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 權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重新提出債權人 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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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