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85號
SLDV,111,消債更,85,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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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債 務 人 趙進雄
代 理 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 三節獎金等)。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應提出自民國109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最新全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該 房屋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另應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4.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 貼、低收入戶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 週期為何?是否曾取領疫情補助?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 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 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9.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10.說明債務人名下LS-8070號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 ?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 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債務人最新陳報之債權額總計為新臺幣48,000元,具體說明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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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