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6號
SLDV,111,法,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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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呂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棕櫚山莊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棕櫚山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六至八、十至十一、十四至二十三條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棕櫚山莊 基金會之臨時董事長,查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臨時 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該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此條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 第32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棕櫚山莊基金會捐 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 至8、10至11、14至18條(原章程對照條號均相同)、第19 至23條(新增條文)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該基金會主管機 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20日新北社助字第110241258 0號函文意見後,認與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棕櫚山莊基金會 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合於民法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變 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至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為載明組織 名稱、明定所依據之法規;第2條為文字修正、明定設立目 的;第3條更新組織地址;第13條為明定業務範圍;第24條 為條次變更;第25條為條次變更並敘明章程訂定及修正日期 ;第26條為條次變更、明訂章程施行程序,均非屬前揭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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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