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42號
SLDV,111,法,42,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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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注進 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八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 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 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 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 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 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 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 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董 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 2月23日召開第12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業經 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變更,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函文 、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捐助章 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 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函文之意見後, 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 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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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