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秋德
代 理 人 林巧蓉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
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捐助章程」欄第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 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 程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改 後捐助章程」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 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董事會第17屆第2次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16日北市教中字第1113004023號 函、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 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13日北市教中字第11130060 80號函、相對人董事會第17屆第4次會議紀錄為證。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捐助
章程」欄第7條所示內容,為「董事會組織與董事名額及任 期」,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相關,且上揭捐助章程變 更後內容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私立學校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尚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㈡、至附表所示其餘聲請部分,屬「歷次修正沿革」、「法人名 稱修改」、「辦學理念」、「辦理業務範圍」、「文字勘誤 」,均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 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