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06號
111年度司繼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黃俊維
李佳蓉
黃于宣
黃琬婷
黃品融
黃泓愷
黃釨勛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維
陳靜文
聲 請 人 黃于倢
聲 請 人 黃柏勲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東
吳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9人主張被繼承人黃陳梅桂於民國111年3月24日 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 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黃俊維、李佳蓉、黃于宣、黃琬婷、黃于倢、 黃柏勲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黃品融、黃泓愷、黃釨 勛則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 卷可稽。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 被繼承人之子女黃正陽、黃正東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仍有 子女李麗櫻及李淑美(已歿)之代位繼承人李家傳、陳鴻文並 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李 麗櫻、李家傳、陳鴻文,聲請人9人自尚無繼承權存在,無
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