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886號
SLDV,111,司繼,886,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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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洪澤安
洪思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㈠
本件被繼承人李宛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已死亡,臺端2人於
111年4月26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繼承開始後3
個月之期間。請分別陳明臺端2人各係於何時(請陳明年月日
)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有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如何知
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為臺端2人之祖母,如非於被繼
承人死亡時即知悉,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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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