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40號
聲 請 人 陳遠斌
相 對 人 董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1、2所示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 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564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10月7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4月19日 764081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564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0月7日 3,000,000元 2,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4月19日 76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