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高文磊即高欽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漏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3 月8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 年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 請人迄今猶未補正,復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附卷可參,揆諸 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