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83號
SLDV,111,司拍,83,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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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薛念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25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3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109年5月3日償還,相對人 並另於109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設定50萬元普 通抵押權,約定110年5月19日償還,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未遵期清償,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影本為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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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