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21號
SLDV,111,司促,6821,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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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賴大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沛儒


盧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86,517元,及自民國1
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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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